山東益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新聞資訊山東省藥品管理條例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藥品使用行為,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合理,維護受藥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藥品使用,是指用藥人以預防、診斷、治療疾病和康復保健以及其他調節人的生理機能為目的,向受藥人提供藥品所實施的藥品購進、儲存、調配及應用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藥品使用以及與藥品使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藥品使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科學合理、經濟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藥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藥品使用監督管理機制,保障受藥人享有質量優良的用藥服務。 第六條 縣(市、區)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用藥人應當建立健全藥品質量和藥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章 藥品購進與儲存 第八條 用藥人必須從具有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第九條 用藥人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有真實、完整的購進驗收記錄。 第十條 藥品屬性對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用藥人購進該藥品,應當查驗是否符合運輸條件要求并作好記錄;對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絕接收。 第十一條 用藥人購進藥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十二條 用藥人應當根據藥品的品種、屬性、數量設置相應的專用場所和設施,并配備養護人員。 第十三條 用藥人應當按照藥品的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存放藥品,并采取控溫、防潮、避光、通風、防蟲、防鼠、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四條 用藥人設置倉庫儲存藥品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倉庫實行色標管理: 第十五條 用藥人應當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檢查,對影響藥品質量的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過期、受污染、變質等不合格藥品,應當登記造冊,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第三章 藥品調配與應用 第十六條 用藥人調配藥品,必須憑處方或者醫囑進行,嚴格執行藥品調配操作規程,確保發出的藥品準確無誤。 第十七條 調配藥品或者炮制中藥飲片,應當在獨立設置的專用場所進行。 第十八條 用藥人調配藥品,應當對拆零藥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衛生。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污染藥品。 第十九條 用藥人調配藥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二十條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臨床藥師。 第二十一條 開具處方或者下達醫囑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稱或者經批準的醫療機構制劑名稱。處方中開具的進口藥品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用藥人應用藥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用藥人不得利用醫療廣告或者醫療保健咨詢服務的形式對應用的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進行宣傳。 第二十四條 用藥人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和報告,防止藥品不良反應的重復發生。 第二十五條 受藥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對所用藥品的預防、診斷、治療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價格有知情權,對療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藥品有選擇權。用藥人應當尊重受藥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藥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與用藥人對應用藥品引起的爭議,可以向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申請鑒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對該申請應當受理,并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鑒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擬定《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配備具有法定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醫療機構中的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用藥人應當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檢查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并由該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用藥人的藥品質量管理、藥學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等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藥人使用藥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根據需要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用藥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三十二條 對藥品使用引發的突發事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相關的藥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應急措施,待事態得到控制后,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未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取得合法執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使用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其他用藥人使用假藥、劣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對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用藥人從不具有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處購進藥品,或者購進、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擅自使用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制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購進、擅自使用藥品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許可證書。 第三十六條 用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用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用藥人利用醫療廣告或者醫療保健咨詢服務的形式對應用的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進行宣傳、藥品廣告含有虛假內容以及非藥品廣告涉及藥品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九條 用藥人違反《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網站連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001/ 錄入時間:2014/1/22 Hits:4026 |